中国海事商事仲裁资讯2024年第3季度,2024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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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中院发布案例:仲裁过程中未就程序问题提出异议,事后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裁

来自:海仲 | 2024-06-30

案例概要:申请人以开庭时独任仲裁员未出现,仲裁委直接在未提前书面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更换仲裁员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申请人在开庭时已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存在临时更换,未在庭前书面向其通知的问题,但并未提出异议,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案号:(2024)新01民特33号】

案例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仲裁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及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时,双方均表示清楚权利义务,未提出异议及回避申请,双方在庭后亦在开庭笔录上签字,即代表认可笔录记载内容。申请人在开庭时已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存在临时更换,未在庭前书面向其通知的问题,但并未提出异议,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来源:“一裁仲裁”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