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商事仲裁资讯2024年第3季度,2024Q3

China Newsletter on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HNOMACA)

中国海仲临时仲裁第一案审结 脱敏裁决已依约公开

来自:海仲 | 2023-08-15

2023年6月30日,中国海仲作为指定机构提供必要管理服务的首起临时仲裁案件顺利审结,脱敏裁决已根据当事人约定公开。

案件涉及一起跨境合作协议纠纷,申请人为中国内地居民,被申请人为中国香港公司。双方约定合作开展为内地大学生赴香港研究生留学提供资讯、培训服务。双方因合作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本案合作协议“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适用《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协议准据法为香港仲裁法,开庭地点山东青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实体法,指定机构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在进行脱密处理后,可以由指定机构以适当方式公开。”

根据上述约定,申请人按照《海协临时仲裁规则》规定,于2022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被申请人签署确认,仲裁程序自此开始。在仲裁程序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申请由中国海仲为本案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及《海协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仲临时仲裁服务规则》规定,中国海仲为该案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此后案件程序全部由仲裁庭依据《海协临时仲裁规则》主持进行。仲裁庭于2023年4月13日在中国海仲青岛仲裁中心开庭审理本案,5月5日作出仲裁审理程序终止决定,6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征求本案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意见,中国海仲于2023年8月15日将脱密处理后的裁决书予以公开(裁决书可在中国海仲官网下载)。

作为指定机构提供必要管理服务的临时仲裁第一案,中国海仲在案件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业界关注。本案中,中国海仲作为当事人约定的指定机构,仅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时,为本案指定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并未进行其他程序管理。在临时仲裁中,中国海仲作为指定机构不对仲裁进行全程管理,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供指定仲裁员、决定仲裁员回避以及进行案件财务管理、提供仲裁庭秘书服务等一项或多项特定的管理服务,以确保程序正义,保障临时仲裁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