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通过
来自:
|
2023-03-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在加强和改进人大立法工作方面的主要亮点有:
一是,对总则部分进行完善、充实,突出立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要求;立法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二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明确法律草案的说明、统一审议等环节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
三是,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授权决定制度。
四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增加代表研读讨论法律草案、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规定。丰富立法形式,增加规定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专项立法计划、立法技术规范等。
五是,增加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六是,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增加规定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法规清理等内容。
(部分资料来源:全国人大网,作者:《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李倩文)